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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受全国人大委托正起草修改《噪音法》

文章出处:技术资讯 网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: 发表时间:2021-01-18 15:07
最近得到一个好消息,生态环境部受全国人大委托,正起草《噪音法》修改建议稿。这次修改建议中会把楼内设施设备,如水泵,电梯这类低频噪音纳入《噪音法》,可以有针对性进行噪音治理,是一次进步。
我们经常会有人在线咨询,除了低频噪音以外,新修改的《噪音法》有没有纳入人为噪音,比如楼上噪音这类问题,什么时候能够有法可依?目前来看,新修改的《噪音法》还没有涉及到楼内邻居之间的人为噪音,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,《民法典》将正式生效,其中首次提到居民安宁权,所以我们现在对安宁权做一次全面的理解,以便我们可以利用它来维权。安宁权天然包含两个方面:一个是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,以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、不当侵入,另一个是心理、精神上的安稳与宁静,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、不当侵扰。
为什么说安宁权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?因为这一制度有三大贡献:
第一大贡献,确证了安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,不仅为国民生活、精神安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,也为法官寻法、适法提供了可靠依据。以前很多当事人以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为由,诉请法院保护,但法官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找不到这种权利,所以要么不予受理,要么驳回起诉,最多也就是通过隐私权、名誉权、健康权等方式进行间接保护。
第二大贡献,确证了安宁权属于人格权。民法典在体系安排上将安宁权归位于人格权项下的隐私权,虽然有混淆安宁权和隐私权界限的缺陷,但将安宁权归属于绝对权,这无疑是历史性进步。比如住宅安宁权,此前,我国对住宅的保护主要以公法为主,法律依据有两个,一个是《宪法》第39条: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;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另一个是《刑法》第245条,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。但公法层面具体保护的是财产权利和生活便利,是对物权的保护,对于作为人格权存在的安宁权却无从保护。
第三大贡献,明确了侵害安宁权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。按照民法典第991条规定,安宁权作为绝对权,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,不得侵入、侵扰、侵害,否则,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,还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。
虽然《民法典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噪音是属于侵犯安宁权的,但住宅噪音问题牵联众多方面,复杂而且难定性,我们有安宁权作为指导性纲领,我相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,一定可以有新的突破,就正如这次生态环境部把楼内设备低频噪音纳入《噪音法》一样。
立法是一件很漫长的工作,但不能因为遥遥无期而放弃。遇到的事说出来,积极的去反馈问题,用正当的方式发言留声,有一份热,发一份光,大胆勇敢的站出来为自己为家人们发声,我相信只要越来越来人来反映噪音问题,社会关注度就会提高,立法也就顺理成章,所以事在人为,不要放弃对未来的憧憬。希望未来大家都可以拥有一个安静的家,一个宁静的世界。
生态环境部受全国人大委托正起草修改《噪音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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